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18)沪73民终289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8.12.20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85℃,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故被诉侵权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行为,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正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73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濮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中市。
  法定代表人:吴铭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SOOPAKIJCHEARAVANONT),董事长。
美食达人森林食谱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男。
  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飞及赵晋律师,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食达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1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存在错误和遗漏。1.一审法院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比对方法有误,遗漏了两者读音之间的比较。2.一审法院对光明公司知名度有关的事实未予查明。3.对于光明公司在使用巴氏杀菌技术生产鲜牛奶的过程中,确实使用了“85℃”的杀菌温度的事实未能查明。二、一审法院对已查明事实的法律认定有误。1.美食达人公司的第XXXXXXXX号商标,并非单纯的表示温度,而是对8、5、℃等元素采用高低错落的方式予以排列组合,增加了商标的显著性,并据此获得了商标注册,因此,一审法院关于“两者均包含数字85,主要识读部分均为85度,含义均与温度有关,且两者的排列组合方式并无实质差异”等法律认定有误。2.光明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盒的显著位
置上使用了包含有光明公司注册商标“光明”和“UBEST”的彩图形,上述标识易为相关公众识别,亦明显大于外包装盒上的“85℃”,故一审法院关于“光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外包装盒正面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明‘85℃’字样,该标识明显大于其自身商标中的‘光明’和‘UBEST’字样,亦大于外包装盒正面除‘优倍’以外的其他所有标注”的法律认定有误。3.光明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其在对涉案产品采用巴氏杀菌技术时,使用的温度值包括了“85℃”,因此,一审法院对光明公司杀菌工艺举证不足的法律认定有失公允。且即使相关证据证明力较弱,也不影响光明公司在包装盒上使用“85℃”作为杀菌温度进行广告宣传。二、一审法院采纳美食达人公司关于涉案商标含义来源是“咖啡在85℃时喝起来最好”的意思,这一结论没有任何科学及事实依据。三、光明公司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食达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光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易买得公司辩称,其同意光明公司的上诉意见,涉案商品已经下架,虽未上诉,但其仍认为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合理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
  美食达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产品包装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易买得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光明公司赔偿美食达人公司合理开支59,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美食达人公司系列注册商标权属的事实
  2008年9月7日,美食达人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馆、咖啡馆、餐馆、蛋糕店(主要供店内食用)等,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止。2014年7月7日,美食达人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止。2015年11月7日,美食达人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
为主)、牛奶制品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6日止。2010年2月7日,美食达人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等,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2月6日止。
  美食达人公司先后与旗下的津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味上海餐饮公司)等中国大陆的13家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美食达人公司许可上述13家公司使用其所注册的“85”系列商标,使用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