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主                                          -        ------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系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年级:2010
姓名:杨小翠
学号:201007064033
          20121125
美国的民主
                           
                              -----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摘要:美国政治的伟大之处不在于它的历史多么清白无辜,而作为一个“制衡机器”,它具有相当的自我纠错能力,从而能够实现点滴改良,而不是陷于暴政的死循环。美国政治的“制衡机器”有多个路径,比较突出的有五个,其中国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是最显然的一个路径。我着重介绍国会、总统、法院之间的联系与制衡。
关键词:美国、民主、国会、总统、法院
在美国政治中,“美国政府”是一个大的概念,它指美国政府的所有部门,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而在政府三大部门之中,美国的制度、宪法都把国会作为政府的第一和最有权力的部门。当然,这种制度设计在200多年的实践中也一直在发生变化。变化之一就是行政部门的地位作用或权力在增长,但这种变化仍没有改变美国政府的结构和各个部门的法律和权力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框架,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以保证美国的民主。
  一、国会
    美国宪法、政治制度把主要政府权力给予国会,国会在新政府的首要作用在宪法中有显著体现。国会选区:最高法院宣布人口分布不均匀或违反规模与地理形状常规增进党派利益的选区违反宪法。并且,申明立场,认为以种族为基础划分选区也是违法的。2000年,最高法院还限制联邦政府以歧视性变化为由取消州或地方选举中的变化的权力。国会是分享权力的机构,而不是统治集团的机构,掌握过分监控和监控政府不够之间的平衡。国会实行两院制,及参议院与众议院。国会有国家政权的大部分,但这些权力都分属两院的,所以国会中,两院也是相互制约的。
宪法第二条第2款,参议院可以就条约的批准提出建议和表示同意,而且必须接受或拒绝总统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美国的所有其他官员”。但参议院可以授权总统、法院或政府机构领导人减少任命的人数。国会还可以管理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威,管理州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宪法修正案。国会通过征税和开支控制联邦政府财政的权力,监督联邦行政机关。按照制衡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管理联邦项目中执行国会意图是国会的责任,并且随着国会继续将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这种监督越来越重要。国会弹劾和负责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虽然,国会在整个美国政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公众对它的支持最低。在国会、政府、法院三权之中,公众对最高法院的支持是最高的。
由上,我们可以充分看到,国会、政府、法院是相互制约的,美国的民主就是这样得来的。
  二、政府(主要是总统)
  美国联邦政府包括总统和一些政府部门及机构,但是宪法并没有授予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权力,这些部门的权力来自国会、总统和法院这三大宪法分支机构的授权。这些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政策执行,即实施国会、总统和法院的决定。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及政府行政权力于一身。所以,美国联邦政府以总统为最高权力,以总统为核心的庞大机构,权力非常集中和明确。托克维尔说:“在美国,参加大陆会议的一些代表,尤其是经历了独立战争中缺乏大领导的痛苦的代表,认为强大的行政首脑是建立共和国的必要条件,代表们经过激烈辩论之后,创造出一个权力可以与国会制衡的行政首脑。
美国国会组织结构无法提供这种全国性的领导。国会的535名议员分为两个议院,几百个委员会和附属委员会,而且来自两大党派。多数党领袖和少数党领袖都很难保持其成员对全国性政策目标的忠诚,司法方面的活动更是被动和缓慢,所以这充分凸显出总统在美国民主制
衡机器运转中的重要性。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了国会的制衡,如众议院有权弹劾,参议院有权罢免总统,还可以剥夺总统提任任何其他联邦公职的权利。总统可以受到刑事起诉并按照司法系统流程进行审判。
总统权力最初来自宪法中规定的正式职责,附加权力来自联邦法院判定为宪法中规定的总统权力的“默示权力”,以及来自国会授予的权力(国会通过法律授予其他权力,称“法定权力”。总统任命1300个行政机关政策制定者,检察官、司法官、大使等职位,对所有这些职位的任命都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任命美国总统美食食谱1140个高级文职职位,则不需参议院批准。总统也可以罢免官员。总之,国会制定政策,总统执行政策。
另外,总统也受到法院的制约。1935年,最高法院修订罢免权,指出总统可以罢免他任命的从事纯管理性工作的官员,但是不能罢免那些具有准立法和司法职责的官员。《爱国者法》同意总统和司法部门可以直接任免联邦检察官。并且,国会休会期间,总统可以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某些官员。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所有赦免令都是通过司法部执行的。宪法授予美国总统承认外国政府的权力,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的缔结条约的权力,与其他国家元首签订特殊协议不须经国会批准,作为首席外交官,美国总统主导美国外交政策要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我们可以看出,在外交权力上,总统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是国会都无法控制的。越南战争就是总统主导外交政策的一个例证。在1973年,虽然国会推翻尼克松的否决,通过了《战争权力法》,但是后面执行起来是困难重重,并且也没什么效果。
三、法院
司法是美国广义政府的三大部门之一。法国的托克维尔对司法在美国制度中的作用予以充分肯定。他认为:“有三件事情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有助于在新大陆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第一是美国人采取的联邦形式,它使美国把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一个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第二是乡镇的制度,它是限制着多数的专制,又使人民养成爱好自由的习惯和掌握行使自由的艺术。第三是司法权的结构。”他指出法院是如何纠正偏差,以及如何约束和引导多数的运动而又从来不禁止这种运动的。
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其管辖的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它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尽管它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联邦的、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也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权则依靠他们
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分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而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
美国法院在制定公共政策方面所起的作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都大。美国司法系统构成美国政治过程的一部分。法官对法律做出解释,他们就成为政治角----政治机构中的政策制定者。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司法系统中最重要是政治力量是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所有联邦法官都是任命的。《宪法》第二条地2款规定,由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赞同下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其他联邦法官的选择上,国会起到这种作用。这就意味着,参议院与总统共同决定各级联邦法官人选。对于法官的人选,宪法中没有其他要求。但是有一个不成文的要求:法官应是律师而且应属于总统所属党。联邦法官的选择是高度政治化的。
我们可以看出,法官的任命过程是政治化的,并且还联系到一些党派之争,总统与参议院的矛盾与妥协。法官具有独立性。
司法系统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活跃,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尤其是在联邦层次上,司法判决对
美国政治决定和政策制定产生了主要影响。最高法院还以有利于政府的方式解决了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还批准了大部分监管商业活动的法律。另外,它还有许多相关法律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如堕胎权和隐私权,死亡的权利,自由和平等。
虽然美国司法系统在世界上属于独立性最强的。但是,法院并不是绝对独立的,还有许多政治制衡措施对法院行使司法审查和“积极”政策的能力进行限制。
首先,行政制衡:最高法院没有执行权力,其决定能否被执行取决于两个政府分支的合作。更常见的是,总统在联邦法官位置出现空缺时任命新法官,从而对司法系统施加影响,州政府级的行政机构也可以拒绝执行他们不同意的法院决议。然后,议会制衡:法院可以做出判决,但经常需要地方、州或联邦议会提供执行法院判决所需要的资费。联邦议会和州议会还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法院判决。还有,司法系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在做出判决时会自我克制。这不仅是由于他们知道另外两个政府部门能够进行制衡,还因为这是多种司法传统的要求。另外,高等法院可以推翻低级法院的判决。低级法院也可以对高级法院进行制衡,也可以忽略高级法院的判决。
四、总结
以上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主要表现在: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但总统又能否决国会的立法,而国会又能一2/3的多数否定总统的否决。总统虽然有权提名联邦法官和政府部长的候选人以及缔结条约,但都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国会还有一2/3多数弹劾总统和法官免职的权力。国会两院也通过互有否决权,而相互制衡,也就是说任何立法的出台,都必须由两院同时多数通过。总统虽然有权任命法官,而法官一旦任职后,就有权对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做出解释从而导致了司法复审权的确立。法院还有权宣布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法律因违宪而非法,总统和国会都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不过因为最高法院无权否定宪法,所以国会又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决法院的判决。国会还有权对玩忽职守的法官进行弹劾。
20世纪以后,随着垄断资本的发展、各项社会改革的进行、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的加强,三权结构的重心逐渐向总统倾斜。在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关系的新格局中,总统不仅掌握着行政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立法权。
这种新格局中三权的制衡,主要表现在:国会仍然是政府决策程序的重要中心,特别是总统的对外事务和重大决策,仍然需经国会通过和批准。国会仍有许多办法,比如使用立法否决权、政党领袖召开国会会议等,限制总统权力。司法部门虽然仍然可以用司法复审权废除国
会的立法,但罗斯福新政后,一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已由严格转为灵活,在运用司法复审权时,也由“积极行动主义”转变为“克制主义”,让国会和行政部门能依据新情况制定新法律和新的政策,不再凌驾于国会和行政部门之上,随意废除国会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政策。这也为总统权力的扩大和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总统权力的扩大,不仅破坏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即纵向权力的制衡,也破坏了联邦政府三权之间,即横向权力的制衡,从而使美国政治制度中民主的成分不断减少,三权相互制衡的作用不断削弱,政治制度的优势在不断丧失。